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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借出去的钱不能买下一扇门 (第1/3页)
七笔危机借款里,最后还清的不是经营最差的一家,是最不愿让别人看见自己欠钱的一家。
城西夜场“栖鸟”借十二万,只用于工资和房租,按计划六个月还。前三个月正常,第四个月老板将店转给弟弟经营,没有通知青川。弟弟认为债是上一任借,与自己无关,照样使用铜牌、供应和客户预订。
合同规定经营主体变化须重新确认。我们可以立即停货、回收牌,再从老板个人追债。可店里四十名员工、住客和已订活动会先受影响。赵坤建议继续供货,但将每月结算五成扣债,直到还清。
五成会让新经营者没有现金,最终仍欠工资。黎真提出债与经营分开:原老板继续按个人计划还,弟弟若接店,必须提交新工资准备、租约和责任;青川不以供应扣原债,也不因亲属关系自动认可。
弟弟不愿接十二万,却愿交三万元经营保证。我们批准新合作,铜牌编号不变、背面增加主体变更日期。原老板后来卖车还了八万,剩四万延期三个月,利息照计。店没有因债被青川拿走。
外面有人说我太软,明明能用十二万收一家店。我知道那样更快,也会让所有借款者明白:危机时从青川拿钱,等于把门押给川老板。下一次真正缺工资的人会先去找高息钱,也不肯让我们看账。
共同应急金的信用来自“借款不能买门”。我们只拿可核现金流、托管扣款或个人担保,不拿经营控制;发生欺诈另处理,不把普通违约说成背叛。
这条原则在另一家店被反过来利用。老板借十万元后故意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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