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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河内的人只替我守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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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 河内的人只替我守四十八小时 (第1/3页)

    办事点还没挂牌,吴程先替我守了一次四十八小时。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批酒店厨房设备从河内外仓转往澜城。十二只木箱,货值三十八万元,付款分成验货与到货两段。梁佩核封条时发现第七箱比发货清单重四十二公斤,外壳没有开,编号也对。

    供应商解释木箱受潮,木材吸水增重。四十二公斤足以多出一台小设备,不可能只是雨。我们要求开箱,供应商代表不同意,说开箱会破坏原厂封装,后续保修无效;若拒收,则视青川违约,首款不退。

    货车已预约第二天早晨。每迟一日,车费和酒店施工都会增加。方启荣在澜城建议先运回来,到了自己的仓再开。只要设备数量不少,重量多不是损失。

    梁佩没有听电话指示直接放行。她按试仓合同把十二箱全部移入争议区,启动四十八小时冻结。冻结期间,供应商、承运人、吴程和青川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移动。她给我发来的传真只有事实,没有猜测:第七箱重、封条完整、供应商拒开、期限至后日下午四点。

    我当晚赶到河内。赵坤没有来,派方启荣带原采购合同;许盛作为设备验收人同行。吴程在仓门口等,却没有参加我们与供应商的价格争论。他只确认争议区的箱子没人碰过,并提醒四十八小时到期后,若无共同方案,他会按合同把货退回发货方,仓费照收。

    供应商代表拿出原厂重量单,第七箱出厂重量比现在轻四十公斤。受潮说法自己站不住。他又说可能是运输加固物,开箱仍会失保。许盛检查木箱底部,发现四颗钉子的锈色比其他新,说明底板曾拆。

    我们提出在双方见证下只拆底板,不动原厂主封。供应商拒绝,要求先付尾款。方启荣私下告诉我,可以把尾款存入吴程账户,由吴程担保开箱后再放。但吴程已经明确不代收。他若为了这单破例,之后每个客户都会要求他替青川做中间人。

    我没有求他,只请一家双方认可的检验行到仓称重、拍照并封存。检验费六千元,若设备无问题由青川承担,若有非合同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代表拖了三个小时才同意。

    底板打开后,箱里除了厨房冷柜,还有四只铅块,用油布绑在内框。冷柜型号比合同低一档,重量不足,供应商用铅块补到原厂单附近,却因计算错误多出四十二公斤。封条完整,是因为替换从底部完成。

    供应商代表声称自己不知情,是上游装错。我不要求他当场承认故意,只把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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