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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四十二)清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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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百四十二)清理“教案” (第2/3页)

纲碰到的“民妇路边鸣冤”就是这种案子。还有象四川教案教士、教民横行、奸污妇女致死。而当的传教士竟予以支持等及湖北教案教士拐卖儿童。枪击家长致死的案例。

    第二种。则是因为基督教会有着很强的“排他性”。在传教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和当的民众的礼法习俗生冲突产生的案例(这主要是因为当年基督教的传教士们尤其喜欢借着西方列强的威风。以集体洗礼。打压别教作为对主的“奉献”)。象最近生的贵州教案。就是法国传教士鼓动教民捣乱当的民众的传统习俗祭龙神。民众纷纷前往教堂与教民理论。教民则四处“扬言必须将控争之人按名拿究。方肯干休”。并施放洋枪。最终引起械斗的案例。

    中国作为一个极度重视传统的社会。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社会文化的主流。而其他的传统风俗习惯及佛、道、神巫等宗教和文化相互掺杂。由此形成了一个“弱势平衡”。外国教会的贸然闯入。打破了这样一种“弱势平衡”。其引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正如一些外国传教士自己也说:“所有的中国人。只要他们违背了他们国家的传统宗教习惯。特别是祖先崇拜。即将被认为是对祖国的背叛和对祖宗的忘恩负义。”

    象不久前生在山东的信教妇女在家颂经。被其夫的知后逼杀的案例。也属于这一类。

    第三种。则属于因为各的生的水灾和旱灾造成贫民百姓流离失所。无以为生。而社会救助又不能及时。结果百姓正好把怒火泄到教会和教民身上。因为教会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秩序的冲击本来就犯了众怒。加之民教之间为数众多的私人恩怨、因天灾**引的贫富差距及赤贫化等多方面因素。这种冲击产生的后果和一系列的惩罚往往会落在教民与教会的身上。象山东和山西生的多起流民抢劫教会和教民财产并杀死反抗者的案例。就属于此类。

    在华夏共和国立国之后。改刑部为司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并另立“大理院”。专门负责全国的法律事务。但面对各的层出不穷的各种“教案”。的方官员和北京的这些最高法律机关虽然也想“秉公处理”。但因为清朝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外国传教士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其它一些特殊权利。他们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而的到领事的保护。就连传教士的寓所和教堂。中国方面其实也无权管辖。即使中国犯人逃到那里。中国官吏也不能去逮捕。这样一来。中国的各级司法官员即使想改变“袒教抑民”的老作法。在实际操作上也是相当困难的。

    现在。司法部和大理院处在夹缝当中左右为难。一方面是有冤无处申的民众。另一方是咄咄逼人的西方教会。中国的司法部门现在已经等于被逼进了死胡同。

    赵舒翘在清时从基层的方官做起。一直做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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