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一张桌子坐过四个账房 (第2/3页)
把结果归B.L.。这一步方便了当天付款,也让陈栋以后发现,只要带一份看似有效的委托,右边那把椅子会替他获得系统连续性。
“你为什么不要求真名入电脑?”我问潘文诚。
潘文诚把眼镜摘下擦,说软件字段不够,外部经办又换得快。仓储公司当时催他在月底前完成迁址,赵坤要看总数,我要十七份文件继续运转,方启荣的前任要费用别挂到下一季。所有人问的是做完没有,没有人问四个字符三年后会像谁的姓名。
他说完把眼镜戴回,没有借“大家都催”免自己的责任。他在补充说明写:建议使用位置码但未建立人员对照的长期保存,造成后续无法仅凭电子表识别经办;本人负责。公司没有因此向他追全部二万八千三。他犯的是记录设计错误,不是自动拿走每一笔钱。
第三把椅子空了一上午。
陈栋没有来。他让律师送来书面答复,承认二〇〇六年至二〇〇八年以外部债权代理身份使用贸易行右桌,不承认受雇于青川,也不接受“账房”称呼。六百误工和二〇〇八年三千五诊所代付由其关联结算账户处理,前者有到场,后者依据委托人指令。他以保密为由不说委托人。
律师还提出,B.L.是贸易行内部代码,陈栋只在别人给的表上签自己真名;若青川把代码解释成他,属于错误指认。这个部分仍然成立。我们没有把第三把椅背改成“B.L.陈栋”,只写他使用时间与具体文件。
黎真让律师带回四个问题:陈栋依据哪一份授权处理阮文山诊所旧账;三千五为何不直接付经办服务而替个人清债;他在右桌期间是否保管十七份剩余两份原件;二〇〇八年六月之后谁接第三层核验。问题限六张款和两份文件,不要求他公开所有客户。
律师下午回电,陈栋愿在十一月十九日与各方见面,条件是地点不在白鹭,不与阮家同室,记录只供争议使用。老阮认为他是怕见阮母。我仍同意条件。让家属坐在旁边看一名代理如何解释死者债务,未必能多出真话,只会把每一句业务答复都变成对死者的审判。
陈栋选海货贸易行已退租的旧港办公室。房东月底前尚未交给新客,三方在空房摆一张折叠桌,不使用那张被封存的长桌。陈栋四十多岁,穿灰西装,身边只有律师。他看六张收据时没有逐项喊冤,先纠正自己只经手第二、四、第六笔的第三层,第一与第五笔虽有B.L.,并不是他。
这一句让“同一个人”的说法再少一块。
四千七中的六百,他有当年委托传真,委托方是一家与旧仓货损有关的债权公司。公司已经注销,清算人能核。六千二中的路线询问,他提供过一名北线经办,没有收二千四,只替一方确认问题清单。三千五诊所代付最难解释。
陈栋说委托人不希望阮文山因旧债拒绝必要时出面确认,所以先结清诊所费用。阮文山不是必须配合,付款也没有合同写交换;在陈栋看来,这是维持经办关系的“善意成本”。
“没有告诉本人,也叫善意?”黎真问陈栋。
陈栋回答,诊所接受代付,阮文山后来没有要求退,说明至少知道受益。
我把诊所收费册副本推给他。代付当天,阮文山在外地跑车,没有到诊所;收费员只给登记电话打过一次,接电话的人自称车队财务。阮文山是否后来知道,现有记录没有。陈栋用“没有退”推定同意,与有人用老阮没补手印推定买断,方向相反,做法相同:都让沉默替自己签字。
陈栋没有再称善意。他改成“未经明确拒绝的债务代付”,律师提醒这仍不等于有授权。最终记录写:委托来源未披露;代付行为存在;阮文山事前同意无证据;将代付与必要时确认旧签名相连,构成不当影响风险。
我们要求三千五退到阮文山继承事务的独立账户,再由家属决定是否返诊所原付款方。陈栋拒绝立即退,认为诊所服务真实,钱已消费。黎真不要求诊所吐出医疗费,只要求陈栋关联账户对未经授权的代付承担解释与追偿。他若不付,进入普通民事争议,不用阿木去门口堵。
关于剩余两份原件,陈栋承认见过其中一份。
二〇〇七年,他在右桌核过一份“历史经办与责任延续确认”,原件由委托人带来,核后没有留贸易行。文件涉及阮文山退出后谁能确认旧签名,是十七份中尚未找到的第十六项。他只留一张首页复印,水印写“阅后返B.L.委托”。这说明原件那时在席位背后的委托方手里,不在陈栋个人抽屉。
他不交委托人姓名,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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