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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一条没递上去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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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一条没递上去的申诉 (第1/3页)

    二月二十二日上午,方牧又去了虹口。

    这一次赵律师没让他等。

    门开着,他坐在窗边,桌上摊着东西。

    “进来。”他说,“坐。”

    方牧坐下。

    “我昨晚打了个电话。”赵律师说。

    “打给谁。”

    “润丰以前的电工班长,姓张。”赵律师说,“他在清凉苑当保安,我上个月还帮他写过一份劳动仲裁的材料。”

    “他怎么说。”

    “他说二〇一七年换服务器那次,是他帮着搬的。”赵律师说,“旧的那一台没扔,搬到三号仓库堆着了。”

    方牧抬起头。

    “还在吗。”

    “他说可能还在。”赵律师说,“也可能前两年当废品卖了。他说他三年没进过那个仓库。”

    方牧点了一下头。

    他把包放在桌上。

    “赵律师。”

    “嗯。”

    “我昨晚想了一件事。”

    “什么事。”

    “您昨天说这案子您打不了。”方牧说,“我信。”

    “那你还来。”

    “我来,”方牧说,“是因为您把那条领带给我看了。”

    赵律师愣住了。

    “一条领带,”他说,“能说明什么。”

    “说明您不是不想说。”方牧说,“说明您是说过一次,没说出口,然后记了二十三年。”

    赵律师没说话。

    他把手放在桌上,放了一会儿。

    然后他站起来,走到书柜最里面一格。

    他搬开一摞卷宗,从最底下抽出一个牛皮纸袋。

    纸袋很旧了,封口的绳还在。

    他把绳解开,从里面拿出一份东西。

    一份材料。十几页,订在一起。

    纸已经发黄了,边角翘着。

    他把它放在桌上,推过去。

    方牧拿起来。

    第一页的抬头是手写的:

    关于李博尧同志事故调查结论的申诉

    下面一行小字:

    申请人:沈文华(代书人:赵振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方牧看了三秒钟。

    他抬起头。

    “这份,”他说,“是您写的。”

    “是。”

    “二〇一六年三月。”

    “是。”

    方牧把第一页翻过去。

    第二页开始是正文。

    一共写了四条。

    第一条: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博尧“违章操作”。据申请人了解,事发时现场仅有一名目击者,且该目击者当时不在同一作业面,无法看清操作过程。

    第二条:涉事设备 WH-01 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进行过检修,检修记录载明“各项指标正常”。同一台设备在一个月之内由“正常”变为“致人死亡”,中间应有巡检或异常处理记录。申请人查阅调查卷宗,未见此类记录。

    第三条:事故认定书未载明设备停机原因、安全装置状态及急停回路检测结果。

    申请人申请补充鉴定。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调取以下材料——

    (一)二号车间门禁记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二月十九日全天)

    (二)二号车间调度主机录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二十时至二十二时;二月十九日全天)

    (三)WH-01 设备运行日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月十九日)

    方牧的手停在这里。

    他看了很久。

    “赵律师。”他说。

    “嗯。”

    “第四条第二项。”方牧说,“您在二〇一六年三月,就申请调过二号车间调度主机的录音。”

    “是。”

    “结果呢。”

    赵律师把最后一页翻过来。

    最后一页是一张复写纸的副本,很淡,字几乎看不清了。

    上面盖着一个红章。

    方牧凑近了看。

    经查,该调度主机未启用录音功能,无相关记录可供调取。

    方牧把这一页放下。

    他坐在那儿,没有说话。

    过了大概半分钟,他说:

    “赵律师。”

    “嗯。”

    “那种老式调度主机,”他说,“是默认录音的。”

    赵律师看着他。

    “什么意思。”

    “它挂在墙上,各个车间能互相喊话。”方牧说,“那种机器出厂就带录音,录下来存在机房的服务器上。这不是一个功能,这是一个模块。”

    “那它怎么会‘未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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